依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一共有9中分类方式,其中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 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4、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的规定(一)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要式和非要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方式,它们在法律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要式是指法律规定的,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转移房屋所有权,除了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必须到 *** 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